残疾人专用饭店客房设计标准
1、 在市、区、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、饭店,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,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。
2、 大中型旅馆、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。小型旅馆、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。
3、 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,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。
4、 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.50m的轮椅回旋空间。
5、 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.80m ,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。盆浴或淋浴、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,应符合:
1) 淋浴间内应设高0.45m的洗浴坐椅,深度不应小于0.45m。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.70m水平抓杆和高1.45m的垂直抓杆。
2) 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。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.45m。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.60m和0.90m二层水平抓杆,长度为0.80m至1.00m。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.60m的水平抓杆。
3)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,内侧距墙面40mm,抓杆要安装坚固,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。
6、 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.45m。
7、 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、电视、空调等开关的位置,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。
8、 客房的壁柜、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,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。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,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。